企业苏州集团设立子公司,可以使苏州集团公司长期战略中需重点发展的业务领域得到长足发展,使整个集团在这些领域得以做强做大,从而强化集团的核心竞争能力。同时通过确立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可以将子公司经营风险有效地限制在一定范围以内,集团公司只在出资范围内对其承担风险,不会因为子公司在经营中的失误而遭受更多损失,更不会侵害到集团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和其他子公司的利益。另一方面,子公司通过自身经营和努力,在其业务领域中形成商誉、品牌等无形资产,有助于提升企业集团的整体形象。
但是,由于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一方面同属同一企业集团,都要服从整个企业集团战略规划和利益目标;另一方面作为独立经营的法人,企业集团内的母子公司都要追求本公司利益最大化,在子公司不是集团公司全资公司的情况下,子公司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可能会影响到母公司的整体利益。即便是全资子公司,作为独立经营的法人,其高层决策层在决策时有时也会迫于适应集考核机制的需要等因素,从子公司本位出发,围绕母公司的考核指标来确定自身经营发展的目标,这种追求有时与整个集团的利益是不一致的。这样,母子公司的模式势必存在着整个企业集团利益、目标与成员企业单个独立法人利益、目标的矛盾,这个矛盾同样反映在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在融资方式的取舍上。
对于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这类核心成员企业,集团公司在进行融资决策时可视同事业部方式进行,将其作为集团融资的一部分,从融资方式和融资总额上总体把握。例如,在以银行贷款方式融资时,可以利用集团整体信用评级优势或资金业务规模效应,争取银行对企业集团的包括本外币贷款、票据贴现、开立信用证等一揽子授信业务的信用额度及利率和费率优惠。随着新的金融产品的开发,银行已可以提供帮助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进行资金管理的业务平台,集团公司可利用这个平台对纳入系统内的子公司进行资金调度和管理,并享受银行提供的沉淀资金管理服务和融资便利。
对企业集团下属的控股公司的融资需求,集团公司要严格区别于全资子公司的事业部管理模式,在尊重其他股东方权利的前提下,强化控股公司的企业法人市场化运作,尽量通过控股企业的董事会,来影响其融资决策,使之围绕集团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例如在集团资金充裕并许可的条件下,采用集团委托贷款方式对控股公司进行融资。
对于企业集团的参股企业,则又不同于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参股企业的融资需求,集团公司可通过委派的董事、监事进行管理,融资方式可适用如股东方委托贷款、银行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集团公司出资比例担保贷款等。
《公司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为: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合肥子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三、合肥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子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设立子公司需要满足的具体条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子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子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子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子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子公司的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