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企业南京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监管,严格审查,规范运作,确保新设立企业南京集团财务公司的整体质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颁布了《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对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从筹建到正式开业全过程的申报和审批程序提出了明确要求,对申请筹建、开业两个阶段的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内容和格式以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审批等操作规程做出了规定。
《指引》对《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重点对集团母公司、成员单位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等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以及相应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提出了详细要求,对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任职、上岗条件以及相应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做出了明确规定。《指引》还对财务公司出资人、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准入提出新的要求,为今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良好运行打下了基础。
《指引》中增加了对顾问事务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以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财务公司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和公允性。
《办法》和《指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推进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稳健发展,对我国大型企业集团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改善我国外商投资环境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杭州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份杭州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