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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企业集团设立子公司的利弊及融资方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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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杭州子公司,杭州子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具体为:

责任承担

子公司:以其自身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母公司互不连带,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有抽逃资金,以及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下,债权人不得就未得清偿部分向出资人追偿。

子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债务履行不能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提起诉讼时,可以直接把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但是要特别注意: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为连带关系,应当是同一个人格,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设立方式

子公司:由一个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方式投资设立。

子公司: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对母公司/总公司的投资限制

子公司: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的,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子公司:总公司对子公司的投入原则上不受限制。注意:依照《商业银行法》第19条第二款,商业银行拨付其子公司运营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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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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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苏州集团设立子公司,可以使苏州集团公司长期战略中需重点发展的业务领域得到长足发展,使整个集团在这些领域得以做强做大,从而强化集团的核心竞争能力。同时通过确立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可以将子公司经营风险有效地限制在一定范围以内,集团公司只在出资范围内对其承担风险,不会因为子公司在经营中的失误而遭受更多损失,更不会侵害到集团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和其他子公司的利益。另一方面,子公司通过自身经营和努力,在其业务领域中形成商誉、品牌等无形资产,有助于提升企业集团的整体形象。

但是,由于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一方面同属同一企业集团,都要服从整个企业集团战略规划和利益目标;另一方面作为独立经营的法人,企业集团内的母子公司都要追求本公司利益最大化,在子公司不是集团公司全资公司的情况下,子公司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可能会影响到母公司的整体利益。即便是全资子公司,作为独立经营的法人,其高层决策层在决策时有时也会迫于适应集考核机制的需要等因素,从子公司本位出发,围绕母公司的考核指标来确定自身经营发展的目标,这种追求有时与整个集团的利益是不一致的。这样,母子公司的模式势必存在着整个企业集团利益、目标与成员企业单个独立法人利益、目标的矛盾,这个矛盾同样反映在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在融资方式的取舍上。

对于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这类核心成员企业,集团公司在进行融资决策时可视同事业部方式进行,将其作为集团融资的一部分,从融资方式和融资总额上总体把握。例如,在以银行贷款方式融资时,可以利用集团整体信用评级优势或资金业务规模效应,争取银行对企业集团的包括本外币贷款、票据贴现、开立信用证等一揽子授信业务的信用额度及利率和费率优惠。随着新的金融产品的开发,银行已可以提供帮助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进行资金管理的业务平台,集团公司可利用这个平台对纳入系统内的子公司进行资金调度和管理,并享受银行提供的沉淀资金管理服务和融资便利。

对企业集团下属的控股公司的融资需求,集团公司要严格区别于全资子公司的事业部管理模式,在尊重其他股东方权利的前提下,强化控股公司的企业法人市场化运作,尽量通过控股企业的董事会,来影响其融资决策,使之围绕集团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例如在集团资金充裕并许可的条件下,采用集团委托贷款方式对控股公司进行融资。

对于企业集团的参股企业,则又不同于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参股企业的融资需求,集团公司可通过委派的董事、监事进行管理,融资方式可适用如股东方委托贷款、银行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集团公司出资比例担保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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